成都一审宣判贩卖私盐案 被告被判3年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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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8:27 新华网 | ||||
今天上午,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文灿贩卖私盐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文灿因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理》等相关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7、8月间,王文灿、王友中在成都市天回镇从事盐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由王友中组织货源,王文灿在天回镇销售,2002年8月,在王友中通过铁路运输240 [法律链接]非法销售食盐违反《盐业管理条理》、《食盐专营办法》 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盐业管理条理》中明确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立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中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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