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新政有“解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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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1:59 齐鲁晚报 | ||
“第二套房”不含公积金贷款房 本报济南7月25日讯(记者 胡淑华)上月出台的央行房贷新政近日省内有了“解说”。记者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我省的房贷实施细则对“第二套房”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并将其首付比例从20%提高到了30%。 上个月,央行出台“严厉”房贷政策,要求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的借款人,银行可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并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第二套房”的定义立即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单位福利分房或公积金贷款分房是否算是“第一套房”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人行济南分行这次给“第二套房”做出了定义:对夫妻双方二次(含第二次)以上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 人行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笔登记在当地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供其他商业银行查询。 在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买“第二套房”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得下浮。 据省城一家商业银行房贷部门负责人介绍,将“第二套房”的首付提高到30%,将给客户带来较大影响。同时,规定出台后,近年一些地方出现的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第三套房用作投资,造成银行风险和房产泡沫的现象也将得到遏制。 人行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要提供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其他适当的还款方式供客户选择。 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要求拟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具备规范的“四证”,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临时证件或文件批复等替代,不得一证多用。 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在文件下发日起3个月内补齐相关证件,不能取得相关证件的,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贷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期开发多个项目的,申请银行贷款时,其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全部当期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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