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散家庭暴力的阴影 公检法司要管“家务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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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6:46 楚天都市报 | ||
楚天都市报报记者舒展通讯员金湘缤权益实习生刘微 昨日,我省出台首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明确规定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反家暴职责。 公安:快速出警、依法处罚 《决议》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训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检察院:立案、侦查、审判三重监督 《决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加强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法院:及时审理,维护被害人权益 《决议》要求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告知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判决或调解离婚时,依法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司法:援助、鉴定不可少 《决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对所受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作出鉴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为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决议》要求居委会管起家庭暴力,对反家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关机关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省妇联公布十大家庭暴力案 一、专挑深夜毒打老婆 1994年,黄梅县运输总公司职工吴某与理发师胡某结婚,婚后不足两月的除夕之夜,吴即开始对有孕在身的妻子大打出手。凶残的吴某竟总结出一套打老婆的方法:打妻要在深夜时分,妻子爱面子,不敢高声喊,怕惊动了邻里,且胆小的妻子不敢往外跑。 1999年4月19日晚11时许,吴将妻子打得奄奄一息,警察来了,吴还用脚踢着胡的脸部说:“快起来,你还装死。”长达两个小时的毒打后,胡被打得肝脏挫伤、心脏挫伤,头面胸腹部及四肢多处受伤,因头部外脑出血死亡。 二、输光了钱逼妻卖淫 潜江人聂某嗜赌如命,输光了做生意的钱后,为筹集赌资,竟对24岁还在坐月子的妻子说:“你还年轻,把孩子卖了,咱们以后可以再生。”遭到妻子拒绝后,聂又对妻子说:“现在生意不好做,弄不到钱,只有靠你了,我去拉几个皮条来,你一夜就可赚几百元。”妻子不从,聂就将妻子往死里打,逼其就范。 三、滚油泼到妻子脸上 1989年,沙洋县李市镇的蔡某与双某结婚。婚后蔡喜怒无常,夫妻间经常吵闹。 2002年1月28日,夫妻二人因琐事吵架并打斗,蔡将妻子按在地上,用绳子捆住她的双手和双脚,找来菜油倒入锅中烧了起来,并将烧滚的油泼到了妻子脸上,将她烫昏过去。 四、横蛮丈夫剪刀刺妻 阳新县农民陈某在家中从不允许妻子尹某发表自己的意见。尹一顶嘴,陈就拿起斧头、铁铲打尹,吓得尹不敢回家,长期住在娘家。一次陈接尹回家途中,故意用自行车将尹轧跛,回家后用农药“甲铵磷”强灌妻子,被女儿夺下。1998年11月18日,陈身藏半边剪刀窜入尹娘家,拿出剪刀猛刺尹背部、肩部、胸部及小肚,致尹重伤,失去劳动能力。 五、妻生女儿拳脚相向 张某是武钢大冶铁矿工人,在婚前表示不嫌弃女方无工作,要照顾她一辈子,可在女儿出世后,张某多次怂恿妻子将女儿丢弃,妻子不同意,就对妻子实施暴力,想通过武力打跑妻子和女儿,在妻子坐月子期间,将妻子打得肾挫伤、右肾血肿。 六、专用烟头烫妻下身 1996年,嘉鱼人刘某与徐某结婚。一年后徐某仍未怀孕,婆婆开始抱怨,刘便开始了对徐的打骂。 徐某逆来顺受,被刘用烟头将下身烫得遍体鳞伤。徐某到镇医务室接受计生检查时,才被医生发现这个秘密。当时,面对徐某的伤口,在场许多人都哭了。 七、乱搞败露杀妻泄愤 彭某是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居民,先后与发廊小姐、餐馆服务员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妻子张某发现,彭因此恼羞成怒,多次毒打张某,并产生了杀妻之心,于2000年8月9日,彭趁张洗澡不备,凶残地用菜刀将张砍死并分尸。 八、疑妻不忠砍断妻手 李某是竹山县城关镇居民,以修自行车为生,妻子舒某开照相馆,结婚初两人感情很好。后李某无端怀疑妻子不忠,经常打骂妻子。 1999年9月20日,李某竟凶残地连砍妻子34刀,将她右手小指砍掉,手掌骨被砍断致残,头部多处受伤,失去自理能力。 九、副教授铁榔头打妻 副教授陈某与妻徐某均是华中科技大学职工。1998年4月20日至2001年5月22日间,陈某与徐某发生争吵中,用铁榔头、拳头、刀等打击妻子8次。2001年5月22日,两人争吵中,陈某用刀刺伤徐某右手。 十、不堪殴打怒而杀夫 郭某是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人,1996年5月至1997年7月间,郭的丈夫潘某多次与保姆发生性关系,使夫妻关系恶化,潘经常借故殴打郭。 1997年7月23日,潘又与郭发生争吵,10时许,她正卧床休息,见潘携斧头来到床边,郭迅速起身将潘推倒在床,拾起斧头连击潘的头部,潘当即死亡。 (以上资料均由湖北省妇联提供) [楚天夜话]当法律直面“家务事”时 窦昆 家庭暴力?不就是夫妻间打打闹闹嘛,在一些人看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应该由家庭内部解决。于是,邻居不问,不闹出人命执法部门不理,甚至受害一方也往往采取不说的态度———“家丑不可外扬”啊。 正是“两口子的事”、“家庭纠纷”这些不愠不火的屏障,助长了家庭暴力愈演愈烈。从省妇联公布的全省家暴十大案件来看,施暴者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了。 家庭暴力频频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反家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而今,我省通过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根本的问题已经解决,意味着“打打闹闹的家务事”要改改规距了。比如,那些习惯了打老婆的男人,行为要收敛了,不然法律不会放过你;那些习惯了被丈夫打的女人,在反抗家庭暴力时大可理直气壮,因为有法律为你撑腰;对家庭暴力,执法机关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否则有法律追究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整体和长远看,提高婚姻质量,改善家庭关系,弘扬温馨和谐的社会新风,就要从解决家庭暴力这样的“家务事”入手。 让法律直面“家务事”,让施暴者受到处罚,让受害者得以保护,这是文明社会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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