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案件精彩回放审判结果看点赏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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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9:22 每日新报 | ||
400万贷款引发纠纷 银行状告债主及担保人 1997年3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津分行)与原审被告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以下简称毛纺厂)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行天津分行向毛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津分行与毛纺厂签订的《贷款合同》、与亿利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毛纺厂未按期归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息,亿利达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一审判决:1,由毛纺厂偿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和截至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1572828.12元及到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2,上述偿付事项,由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亿利达公司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津分行与毛纺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与亿利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令毛纺厂偿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息正确。在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中行天津分行未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驳回中行天津分行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意在通过对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构成条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货款给付产生纠纷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1998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舒服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服特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仑公司)签订《商品订购合同》,由圣仑公司购买舒服特公司生产的羽绒服。圣仑公司又将该批羽绒服卖给案外人美国H&P·APPARELINC.(以下简称H&P公司)。因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舒服特公司、河北圣仑公司和收货人H&P公司于2001年3月签订《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未能履行,舒服特公司起诉,要求圣仑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关系发生在1998年,但是相关的三方当事人于2001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了三方的法律关系,约定了还款数额、方式和时间,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圣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向舒服特公司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圣仑公司除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圣仑公司偿还舒服特公司欠款1546668.1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 圣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舒服特公司与圣仑公司在1998年签订的《商品订购合同》确定了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2001年3月25日的《协议书》是舒服特公司、圣仑公司和H&P公司三方当事人在明确了各自买卖关系的基础上对欠款数额及还款方式做出的约定。该约定表明除了圣仑公司可以向舒服特公司履行债务外,美国H&P公司也可以向舒服特公司履行债务。由于该协议未约定将圣仑公司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H&P公司,所以H&P公司只是该笔债务的履行主体,不是舒服特公司与圣仑公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当H&P公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圣仑公司向舒服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意在明确:债务转移需明示;如果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强制第三人履行债务。 资金拖欠387万 法院终审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方房地产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1991年4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注册成立了案外人天津市东方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与香港隆顺行共同投资组建合资企业即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1995年9月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关于从开发公司撤出并进行清算的议定书》,双方约定,房产公司从开发公司撤出,开发公司交由隆顺行独资经营。开发公司的清算事宜由实业公司全权代理,房产公司与隆顺行进行。1996年2月,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房产公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香港隆顺行签订《协议书》。1996年,实业公司与隆顺行又签订了《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往来清算清单及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及附件》),根据《清单及附件》,开发公司应向实业公司返还包括往来欠款、资本金在内的五笔款项,合计为4875401.42元。其中,“往来欠款”是合资双方股东欠款相抵后港方股东欠津方股东的款项,“资本金”是设立开发公司时房产公司的出资款。此外,开发公司已向实业公司还款100万元。2000年4月,实业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关于房产公司转制前几个遗留问题的协议》。双方再次约定,房产公司转制后,涉及开发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实业公司履行,全部善后工作由实业公司全权处理。因开发公司尚欠实业公司3875401.42元未付,故实业公司起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实业公司欠款3875401.42元。开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意在通过对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构成条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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