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法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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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0:22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吕新平 王兵 实习生 邱香 通讯员 付宣 沈仁宣)在湖北省发生家庭暴力不再是“清官难断”、“外人不便插手”的事了。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高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明确了公、检、法、司等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省各级妇联信访统计显示,当前,我省家庭暴力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省人大常委会 新通过的《决议》规定,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治安保卫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或单位的家庭纠纷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要及时疏导,予以劝阻;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 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训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查。 《决议》还明确,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据悉,我省是全国第16个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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