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物受伤商场该不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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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消费者购物摔伤案,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由于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该店有过错,法院遂判决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我们提出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消费者购物摔伤,商场该不该负一定责任?老太购物摔伤 2002年9月,家住重庆江北区嘉陵五村的向老太在重庆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购物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4652.40元。向老太认为自己摔倒是由 2003年4月3日,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4870元。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家乐福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摔倒是其故意损害自身,或者是他人侵害原告,或者是原告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导致的,应当确定是被告提供的销售商品服务场地未达到安全要求。而向某穿着拖鞋去被告场地购物也应负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向老太商场购物摔伤要求家乐福赔偿,她本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家乐福举证证明其购物场地采用的工业地砖是合格产品,场地清洁有专门的公司承包,并保证其地面没有水渍。另外家乐福金观音店在庭审中还表明,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该店自愿给予向老太14870元的经济补偿。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认为该案性质为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向某称其摔倒原因系商场地面滑的陈述,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此认为家乐福金观音店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的理由不予支持。于是撤销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成为免责理由 无独有偶,2003年7月11日晚,在位于江北区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世纪新都商场,一名63岁的退休中学教师丁某,也因地滑摔伤。 丁老师告诉记者,“当晚,我与女儿、外孙女前往世纪新都购物。当时,在该商场三楼服装区域的人行过道上摆着好几辆花车,导致过道狭窄,花车周围还有许多顾客在抢购花车上的打折物品,有的拿着大包小包,有的还拿着长柄的雨伞。我只好在拥挤的过道上绕开这些障碍物行走。由于该商场地面有积水,加之经过打蜡等光洁度处理的地板砖太滑,我突然滑倒,重重摔倒在地,右手腕剧痛难忍。后来我被120急救车接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拍片检查,发现我的右手腕粉碎性骨折。” 据丁老师之女代女士称:在母亲摔伤事发当日,商场方派人随伤者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大约1000元的费用。第二天,又派员到医院支付了1000元钱。此后,便不再过问此事。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伤者自行负担。第三天,在医院通知欠费的情况下,作为伤者家属,她多次电话请求商场处理此事,商场以无法找到有关负责人为由,拒绝处理此事。 后来,商场方态度变得更为蛮横,极其冷漠地表示,摔伤消费者主要责任不在商场。其中一名自称主任的男子还威胁说:“这就是总经理的意思,我代为答复!随便你向报社投诉还是打官司,我告诉你,现在你赢不了的。” 代女士感到奇怪的是,事发当天商场还表示愿意妥善处理,后来态度怎么就如此恶劣?有人提醒说,当时重庆某地方报纸恰好刊登了一消费者在家乐福购物摔伤,法院最后判决商场没有责任的报道。商场认为法院既然判决家乐福胜诉,就不会判决他们败诉,故而开始对消费者不理不睬,看你能如何?消费者权益案到底谁举证 重庆的不少消费者认为,家乐福消费者购物摔伤事件的二审判决,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与商场这样两个实际上并不平等的?袷轮魈宸旁诹似降鹊奈恢蒙希识芯鱿颜咧ぞ莶蛔惆芩摺J导噬希湍壳肮谝丫ǖ赖闹诙嗬嗨瓢咐纯矗负醵际前凑站僦ぴ鹑蔚怪迷颍缮坛》教峁┛梢悦庠鸬闹ぞ荨R坏┥坛∥薹ㄖっ髯约嚎梢悦庠穑陀σ谰荨断颜呷ㄒ姹;しā返谄咛酢跋颜咴诠郝颉⑹褂蒙唐泛徒邮芊袷毕碛腥松怼⒉撇踩皇芩鸷Φ娜ɡO颜哂腥ㄒ缶咛峁┑纳唐泛头瘢媳U先松怼⒉撇踩囊蟆!苯写怼? 因为这体现了法律对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关怀。在类似案例中,作为消费者一方,要取证非常困难,甚至无法取证。而商场方则可能轻易地销毁证据。试问,有哪位摔伤者还可能在身受伤害的情况下去保全证据?! 一名消费者激动地对记者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可能面临受到类似伤害的情况,如果法律不能维护作为弱势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法律的悲哀!” 重庆的部分法学专家对此前的家乐福伤害案和近日发生的世纪新都摔伤消费者事件极为关注,他们认为通过这样两个案例,至少可以让我们关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法院审判类似的消费者受伤害案,到底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适用别的法律?其次,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消费时,因设施问题受到伤害后,消费场所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果说商场等消费场所没有责任,那势必会出现消费者死伤无人过问的局面,因为消费时消费者常常孤身一人;再次,发生类似纠纷后的举证责任到底如何分配,商场方作为一个单位,可以很轻松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要商场愿意这样做。而消费者受伤后,在到医院检查之前,并不知道受到伤害的程度,在治疗更紧迫的情况下,不可能去收集证据。待事后发生纠纷再取证时,早已事过境迁,无法取证,或者无法取得全部证据。由此,专家们提出,审理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不能简单地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观点。 (来源:本报记者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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