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元落榜”与规则的自由裁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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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3: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不可思议,湖北省今年的高考文科状元竟然落榜!如果是因为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而导致落榜倒无甚可惜,可偏偏落榜与考试本身无关,据《武汉晚报》报道:因为“高考状元”曾就读中国科大少年班,因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回家重新参加高考,而据该省招办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于是省招办以该生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投档——也就是说“文科状元”不会被任何学校录取。 针对“文科状元”的落榜,有论者以“一时冲动犯了一点错误,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偷窃”背罪至今,并为此付出如此代价,确实不值,衡量一个人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也不能因为一次错误就不给他任何机会”的理由质疑湖北省招办作出的决定,并呼吁省招办该给状元一点理解与宽容(23日《新浪观察》评论)。吾爱宽容,吾更爱规则,笔者倒觉得省招办的决定非常妥当,他们没有因为当事考生是“文科状元”就大发慈悲网开一面,而是以“状元违规,与庶民同罪”的公平对待维护了规则的尊严,显然,作者的要求“理解和宽容”找错了人。 规则之下无例外,有了例外,规则的尊严和公众对规则的遵守也就会大打折扣,没有了规则秩序也就没有了,这应该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金规则”。省招办既然有了“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诸种约束,这种约束又从程序上获得了大家的认可,那位考生又确实违反了规则,“文科状元”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的身份,这个身份没有逾越规则的豁免权,所以,省招办的决定只不过是在按规则办事。 那么,规则讲不讲人情呢?状元郎违反了规则就只有落榜的下场而没有回转的余地和情面可讲?也就是说,规则制定下来后就没有根据特殊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了?有,当然有,规则如果没有了适当的弹性就成了教条,这也正是规则的“人情”所在。 但规则弹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在执行规则的省招办,而在省招办以外的其他部门。试想一下,如果省招办既负责执行“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则,又主管“特殊情况有回旋余地”的自由裁量,这会留下多大的腐败空间?而由省招办执行规则而其他部门掌握自由裁量,这就有了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防止腐败出现。 如果怀疑该规则不合理,也要通过合法程序修改该规则来“挽救”落榜状元。¢ā¢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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