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刑事罪国家公诉人要你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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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6:32 天府早报 | ||
几个月前,中江人周佃金用菜刀割走了成都市光华村一段50米长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周满以为按照“惯例”,自己只是坐几年牢便可以解脱。可庭审当天他傻眼了:公诉席上的除了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外,还多了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他索赔的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们。 据悉,分别代表国家追究被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2个科室检察官同时出庭,在四川检察 原来,在审查中,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员们发现,周佃金的行为给电信部门造成了1500元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国有资产,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昨(26)日,青羊法院下发判决书:周佃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入狱3年零6个月,并赔偿损失1500元。青检早报记者蔡宇 以案学法 国家公诉人 作为起诉人的称谓,有原告、公诉人和自诉人三种。“公诉”的概念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请求法院审判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当中并没有提到追究民事责任的内容,但从法理上来说,对权利的保护分为“公权利保护”和“私权利救济”两种。“公权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因此,此案检察机关用了国家公诉人这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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