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赔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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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8:55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泰顺县人民法院日前就该县种子公司状告县工商局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泰顺县工商局赔偿原告损失1元。 经查,去年6月24日,泰顺县工商局对该县城关泰分路某号种子门市部进行检查时,以陈某(该门市部的营业员)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为由,作出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对县种子公司113个种类的种子予以扣留。 种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工商部门扣留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年12月6日,县工商局通知种子公司领回被扣留的财物。今年1月2日,种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3月4日,县工商局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种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月16日,种子公司领回被扣留财物,经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在扣留的种子中,2包“海丰14号”过了保质期,2包“超甜3号”已变质,2包“温州肉丝瓜”因鼠害破损,均已无法使用。 法院认为,“海丰14号”在扣押期间过了保质期,且被告采取的扣押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理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至于被扣押的其他种子,原告未及时领回,造成其变质、破损,责任不明,请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县工商局赔偿原告损失1元。 陈乃界 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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