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乡应有一所卫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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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10:50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王丽强 本报讯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名称。日前,省卫生厅、省计委等六厅局下发《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乡镇卫生院的规范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办好乡镇卫生院是政府的责任。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各地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重新规划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各县(市)应根据需要,在人口比较集中,距县城较远的乡(镇)设置中心卫生院,设置中心卫生院的乡(镇)一般不再重复设置卫生院。对应设置而已倒闭、撤销或被拍卖的乡(镇)卫生院,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恢复或重建。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统一乡镇卫生院名称。一般卫生院的名称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名称为“××县(市、区)+所在地名+中心卫生院”;确需保留的非乡(镇)政府所在地卫生院名称为“××县(市、区)+××乡(镇)+识别名+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一般不得冠以医院名称。中心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和规模确需冠用“医院”名称的,只能冠以第二名称。凡不具备乡(镇)卫生院特定属性的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冠用“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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