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心自辩”应被允许乔新生
因为被控强奸,辽宁省朝阳市的一位法官用三年时间求证自己的行为是嫖娼而不是强奸犯罪。没有想到,这位法官的行为引来了一片讨伐之声。有人更直呼“恶心”。公众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高高在上的法官代表着正义,判断人间的曲直,其自身一定完美无瑕。然而事实是,古今中外枉法裁判者、道德缺损者并不少见。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司法系统才制 定一个又一个规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我国虽然也有《法官法》和对法官的纪律性约束,但这些规则在一些法官看来并没有多少约束力,因此作奸犯科之徒仍不时出现。对待这个问题当然不能悲观失望,但也不能无视法律的规定,剥夺法官的自辩权利。法官将自己的行为认定为嫖娼,并极力搜集证据证明这一点,正是想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公民,他有这个权利;作为一个法官,他同样拥有这个权利,虽然在被告人席上他不是以法官的面目出现。对于这位法官来说,在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嫖娼而不是强奸时,具有专业上的优势,这种专业上的优势可能会帮助他摆脱强奸的罪名,但无法帮助他摆脱嫖娼的道德劣势。而恰恰就是这种道德上的劣势,使得他的自辩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其实,无论是嫖娼还是强奸,在我国都是违法行为。法官以嫖娼来代替强奸,只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其本质仍然是违法行为。但是,现代法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规定上都允许并承认法官的这种自辩。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剥夺法官的自我辩解权其实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如果不允许法官自我辩解,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裁判。在现代社会,道德的裁判是容易的,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自设道德标准;但法律上的裁判是困难的,因为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就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错误。因此,重视程序,特别是重视对当事人表达意见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各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允许法官自辩,哪怕是让人“恶心”的自辩,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应该说,作为一个法官,首先应该尊重社会公德,其次还应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嫖娼行为不仅有违法官的职业道德,而且有背社会公德,它同时还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此,法官在以嫖娼行为自辩时应该具有起码的羞耻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只有这样,自辩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我们之所以讨论这一案件,并不是要理清法官行为的对错,也不是想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法官要做的事情),而是提醒公众注意,千万不要挥舞道德的大棒,干涉并剥夺公民基本的诉讼的权利。在法院未对其行为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以后,公民仍有申辩的权利。公众可以从道德上批判其行为,但一定要尊重公民法律上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道德的批判不能代替法律的判断,我们可以认定他不是一个好人,但不能以此判定他有罪。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统一而道德多元的社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判断并表达个人的好恶,但绝不能忽视法律的存在,要求他人必须放弃法律上的权利,遵从自己的道德准则。(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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