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关注状元落榜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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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事不能二罚事件童大焕 据报道,今年湖北省高考文科状元周迅因为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而落榜了。19岁的周迅,16岁时就被保送至中国科技大学,去年秋天离开中国科技大学,回到家乡“转行”到文科复读,今年高考以638分位居该省文科榜首。周迅今年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北京大学。但昨日却从仙桃市招办传来消息:周迅因为不符合今年高考报名条件,省招办决定不予投档——— 评论对接二连三的打击。家境贫寒的周迅一家选择了“坚强面对。”并“希望大家能够多给周迅一些关爱和宽容。”对于周迅的过错,本人不想置喙,也不想为他作任何形式的辩护。毕竟,作为一个也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应该知道遵守规则对一个社会和个人来说是何等重要;也知道对于任何领域的优秀人物和强者,我们社会不仅不应该给他们多于常人的游离于法度和规则之外的自由,相反,他们的权力本质上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否则,极容易造成赢者通吃、社会强势力量得不到约束导致腐败泛滥和社会无法度的局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句话在任何社会领域都适用。毫无疑问,一个省的高考状元相对于千千万万的考生来说,当然是“强者”,不管其自身的境遇如何。只要制度规则本身是合情合理特别是合法的,即便是高考状元,也不应该拥有“逍遥法外”的权力。问题在于:相应的制度规则本身,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孤立地看,该省招生办特别针对2003年高考的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似乎无懈可击,这其实也是全国各地很久以来的习惯做法,似乎从没有人提出过疑义,所以才会“存之久远,于今依然”。但是,如果站在考生的立场上,我们就会发现这条规定的荒谬之处:既然考生已经因为他的过错,受到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罚;如果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当然还得接受治安或刑事处罚。但处罚的度也应该到此为止。在这里,处罚的主体、对象都是明确的,也是恰当的。但是,高招办再来一个“不得报考”,是不是意味着高招办的“越俎代庖”,代替高校和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来了个“一事二罚”?一事不能二罚,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法治原则,背离这个原则的政策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的,理当变更或废除。而对于本案的当事人周迅来说,按正常程序投档并参与今年的大学录取工作,并被有关大学录取,是他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任何政策规定都无权剥夺。这绝不是要开一个对某方面的特别优秀人物、对某方面的强者“法外开恩”的先河,而是阻碍他升学的规定本身不合法。(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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