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仅仅只有强制力陈枫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经过了立法听证,通过开门立法的透明程序而制定。在条例中写有“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显然,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强制力不大,因此也就很难说具有执行性 。但是从这部法规的出台,教育意义显然超出强制力。我国古代的法律一直都是民刑不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就等同于刑罚的代名词了,在这种历史心理的影响下,法律成了只具有强制性唯一属性的条文了。事实上,好的法律不仅是强制力的载体,通过条文中精神的反映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是对普通百姓进行生动的教育。爱国卫生条例的出台,是经过专家、普通百姓的共同论证最后形成的,因此在刚开始制定的时候,有彻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最后的出台最终摒弃了该条款。立法的过程体现民主、公开原则,这种“透明”的开门立法过程,首先就可以教育公民是可以充分反映自己的要求,进而体现在法律当中的,教育的意义就体现在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开门立法的过程,也增加了公民对民主技术的掌握。很多情况下,民主不仅是种意识,而且也是一门技术,在听证的过程中,公民通过对听证整个程序的把握,更好的掌握听证这种民主制度,从而更好地为其他领域内的法治作出贡献。通过法律引导,让公民认识到滥吃野生动物的弊端,进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想必卫生条例的制定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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