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酬缺乏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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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1:11 新闻晨报 | ||
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陈安文律师认为,失物招领公司向失主收取酬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这个“必要费用”是指必要的管理费用,如保管的花费、寻找失主的花费等,却不包括酬金。如果失主愿意支付酬金,就可以收取;如果失主不愿给,则不能强行收取,且失物必须返还。陈安文律师认为,只有一种情况失物招领公司可以向失主收取酬金,那就是失主主动找上门来要求为他寻找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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