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失物招领公司是否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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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7:23 新华网 | ||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市失物招领处负责人称对此无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专家则认为经工商注册就是合法的 提问:《北京青年报》记者李罡回答: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光北京市失物招领处负责人 新华社昨日消息:日前一家专门为失主找寻丢失物品的失物招领公司在徐州成立。据介绍,该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当拾主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给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主。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主或转交给公安部门。 据悉,该失物招领公司有偿服务的做法一公布,就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那么,失物招领公司和失物招领收费是否具有合法性,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失物招领处负责人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光。 记者:我国法律对什么人和机构可以从事失物招领有无规定? 市失物招领处负责人(以下简称该负责人):我国民法中对什么人或机构可以从事失物招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据我们所知,广州市政府曾经出台过地方法规,委托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从事失物招领工作。北京市公安局也曾就此作出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失物招领。拾主把捡来的物品交到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统一把物品送到失物招领处等失主认领。还有一些省市是由其民政机构负责。这些观念和做法,多半都是从过去沿袭下来。国外的失物招领也多数是由警察署或民政厅负责。 雷明光:我认为失物招领公司只要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其经营范围中有这个内容,应该说就具有合法性。 记者:领取失物是否可以强制性收费? 该负责人:公安部门的失物招领都是无偿服务。我国民法中有公民要履行承诺的大原则。我认为如果失主承诺支付酬金,就可以收取;如果失主不愿给,则不应该强行收取,且失物必须返还。 雷明光:从民法的角度讲,失物招领公司收取失主一定的费用,只是对其保管丢失物品所付出劳动的报酬,而失主付一定酬金给捡拾物品的人,应该是一种奖励的性质。两者都应本着失主自愿的原则。 记者:收费的标准如何制定? 该负责人:我认为该由物价部门来确定一个标准。 雷明光:对于像失物招领这种新行业该如何收费,国家没有标准,我认为也应该本着失主自愿的原则。 记者:会不会出现有人钻失物招领的空子,将他人失物占为己有的情况? 雷明光:如果管理跟不上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人们担心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新行业,批准其运营的工商部门应尽到市场监管的义务。(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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