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国企购房标准差十米”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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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9:28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观察员毕舸“权利的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状态的平等”更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这些份额是实际的,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你是民企职员,你买房时,7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每平米要加400元土地出让金。同样你这样的条件,要在国企, 是的,从宪法上说,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在现实中,不仅仅是民企员工经常体验“二等公民”的滋味,农民与市民、普通中小城市居民与京、沪等中心城市居民,或多或少地存在权利差距,而此次北京国企、民企员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同标准,就是“政策歧视”的范例。 当我们正在为沈阳取消暂住证而欢呼时,这则新闻则又一次提醒我们:消除形形色色、显性或隐性的二元化壁垒依旧任重道远。 住房问题是国人生活中的大计,“居者有其屋”是政府和民众的共同愿望。一方面,政府通过大量工作,努力让中低收入群体都能够过上“居者有其屋”的生活;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目前面临的问题仍然是结构性供求不平衡,经济适用房的数量仍然远远满足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需求。 在这样的矛盾面前,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问题也就格外引人注目,从中就引申出一个看似老生常谈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如何成为群众的“及时雨”?可以说,正因为经济适用房依旧是稀缺资源,那么它的分配标准理所当然地更应当受到社会重视。 任何一项为民服务的公共政策,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它的实施效果。社会福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社会互助、和谐、有团结感的社会。而福利政策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平等。平等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部分:权利的平等和状态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状态的平等”更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这些份额是实际的,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当北京民企职工无法享受到与国企职工同等的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时,首先可以说,民企职工的利益受损了。更重要的是,民企职工和国企职工的权利必须按照“身份”来进行差异化分配,这不但使民企职工的人格、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其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经济适用房上,他们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连公平的机会也没有得到。这不仅是对民企职工的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理论的伤害。 对数量庞大的群体需求,单单依靠经济适用房是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的,也缺乏可行性。但建立公平的惠及所有人的再分配机制却是应该和可行的。至少,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坚守“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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