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没收的定金是张白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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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2:1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律师:即使以欠条形式交付定金,也要兑付 律师告诉 本报讯 (记者 陈进容 实习生傅蔚蔚)对方违约,李先生本来可以没收对方交付的定金,可对方的定金却是以一张欠条出现的。近日,读者李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询问此事该怎么办? 李先生说,林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代理,准备向他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于2003年5月9日签订购房协议书,规定:“签订协议书的当天,林先生必须交付10000元定金给李先生,一周内去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凑巧的是,当天林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因为银行卡被自动柜员机“吃”了,就打了一张欠条给李先生,内容为“兹欠李先生购房定金款一万元”。一周后,林先生决定不买这套房子。 记者就此咨询了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新伦。他认为,李先生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林先生由于柜员机故障,无法交付10000元现金,但已经出具一张欠条,表明他认欠了这笔债务,定金在法律上实际支付完毕。定金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定金欠款转化为普通的债务关系。 对于林、李双方形成的约定之债,林先生负有清偿的义务。更何况,李先生为达成这笔交易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林先生反悔不想购房,必须承担定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以赔偿李先生的损失,这才符合《民法通则》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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