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犬规定将有重大调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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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4:47 新民晚报 | ||||
据了解,交付审议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建议稿)》与现行法规相比,存在六大变化。 一是严格限养变为限、管结合。 二是强化管理。“公民在养犬前,应当先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养犬的证明。” 三是收费标准降低。现行的限养法规规定,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由于收费过高,养犬户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不缴费、不办证,躲避管理,使“黑户犬”数量逐年增加,有的区县合法养犬和非法养犬比例为1:9。修改后的《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对重点限养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初次登记费为2000元,年度注册费为1000元。同时,对盲人养导盲犬和鳏寡老人养犬,分别作了免收和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的特殊规定。 四是设定了禁养、禁遛区域。修改建议稿增加了禁养、禁遛和准遛区域的条款。建议北京市范围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禁止遛犬;市政府可以对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五是对养犬人行为规范规定得更具体。规定养犬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携犬出户必须携带拾便工具等。对原有一些不太合理的规定,如不得携犬乘坐电梯、小型出租车等,做了变通规定。 六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中对违法养犬行为明确了罚则:在禁养区养犬的、未经登记年检擅自养犬的、将一般管理区登记年检的犬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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