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满保证人免责 民商事判例为银行敲警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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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5:47 新华网 | ||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28日电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津高法[2003]60号文件,选取天津市某银行诉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作为本市审判史上的第一个指导性民商事判例,供各级法院审判参考。省级法院公布判例,本市在全国开了先河。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试行) 贷款担保惹上巨额欠单 1996年9月至1997年3月,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以下简称毛纺厂)与某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先后订立了5份贷款合同,借款本金总额为2080万元人民币。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对全部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01年7月19日,银行向亿利达送达了一份“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书”,要求核对债务数额(本息合计310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希望立即履行担保责任。亿利达在该份文件上加盖了公章。2002年1月12日,银行又向亿利达出具五份“担保确认函”,但其内容仅是分别表述5笔贷款逾期没有偿还且亿利达没有履行连带还款担保责任等事实。亿利达依然盖章确认。由于主债务人毛纺厂一直未能偿还任何贷款本息,2002年8月,银行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毛纺厂偿还全部5笔借款,亿利达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五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近4000万元人民币。 高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作为亿利达的常年法律顾问,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志君律师提出“银行未能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亿利达依法应当免除保证责任;银行出具的有亿利达盖章确认的上述两份证据不具有重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效力,亿利达不应再承担任何债务”的抗辩主张。由于此前类似案件中没有保证人从姜律师的这种逻辑角度作出免责抗辩,导致该合议庭最后判决亿利达一审败诉,亿利达提出上诉。 今年3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个案件的终审判决,改判亿利达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银行对其诉讼请求。随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止的三个案件作出同样的判决,银行放弃了上诉。至此,亿利达彻底避免了近40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案例价值 担保期满 保证人免责 本案意在通过对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构成条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才能承担保证责任。此案给所有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该完善相应的风险预防机制了。(来源:天津日报)(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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