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索贿受贿34万余元 天拖原副总被判7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21:15 新华网 | ||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28日电 天拖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某利用主管本单位基建工作、代表本单位与房产商合作开发建房的职务便利,索取及收受贿赂34万余元。近日,南开区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某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51岁,大学本科学历,自1997年1月起在天津拖拉机制造公司担任副总经理。1999年4月,李某某利用代表本单位配合开发商联合建房、负责解决建房配套设施问题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合作方———开发区某公司给的贿赂款1.8万元。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子在大学转系要交支教费为由,又向该公司索要1.8万元。 1997年2月,某公司与天拖公司联合开发南开区天拖南地段,并在1999年由某公司单独对万德庄平房进行拆迁改造。被告人李某某的妹妹恰好居住在该拆迁片内,按规定应分得拆迁费7.7万余元,其妹找到李某某,希望托关系多要些钱。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找到某公司项目承包人殷某,向殷索要一处价值39万元的商品房。被告人李某某仍不满足,又提出不要该处商品房,要39万元现金。殷无奈,于2001年分多次共交给李某某现金39万元。扣除拆迁费,被告人李某某实际索贿31.2万余元。 另查,2000年,天拖公司决定在每个副总经理交住房一间后,将其住房调整为三室一厅。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单间房可交,便将一套双气偏单元上交厂方,后厂领导认可厂里欠他一间房。200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主管天拖职工分房工作的职务便利,自作主张将一套独单住房用以补偿自己,并在此后将该房变卖得款5.68万元。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主管本单位基建工作,代表本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土地建房的职务便利,索取及收受贿赂3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李某某变卖厂方房屋得款5.68万元一事,法院认为,因被告人单位欠他一间房是事实,单位亦准备给他补偿,被告人没有服从领导意见,其行为性质属于违纪行为,不应依犯罪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待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并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减轻处理。(来源:天津日报)(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