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超期羁押被“正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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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13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杰人来源: 南方日报 在7月22日举行的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明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最高检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办法8月即可出台。(详见本报7月23日A02版) 超期羁押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以及其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在超过了法定的关押期限后,仍然被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关在羁押场所拒不释放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破无果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超期羁押现象非常严重。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应当从重处罚。但这种本来属于严重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发生之后往往还获得“广泛的理解和同情”。 现在,作为司法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为其他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带了个好头———清理本系统的超期羁押现象;另一方面,它明确规定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这为今后查处超期羁押现象澄清了认识误区,并向全国侦查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警告。笔者有理由相信,当“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被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后,公民的人身安全就多了一层保障。 摘编自《南方日报》7月25日 文/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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