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昨发出通知:不得约定试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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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4:09 新华网 | ||
(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新华网重庆频道7月29日电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发出通知,就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应订劳动合同 该通知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灵活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社会保险照办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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