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抢“老千”被判4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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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4:42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日前,一赌徒怀疑他人玩牌时“出老千”而抢劫赌资6000余元,被昌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审理该案法官指出,赌资属非法财产,应收缴归公,抢赌资就是抢国家的钱。 2003年3月9日,从吉林来京的谷海峰在一地赌博,玩到翌日凌晨2点多钟,谷海峰将随身带的7000多元钱全部输光。输钱输得有些“眼红”的谷海峰开始怀疑对方“使诈”,便给 谷海峰将赢得最多的黄某骗到楼下,同王某一前一后将黄某堵住。谷海峰指责黄某玩牌捣鬼,给了黄某一个重重的耳光,并恶狠狠地问黄某到底退不退钱。黄某只得无可奈何地将6000多元“战利品”交给谷海峰。谷海峰又操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在黄某脑袋上,将黄某打倒在地后扬长而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赌资原本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一经用于赌博这种非法活动之中,其性质就转变为非法财产。但是赌资并非无主财产,而是应当作为赃款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抢劫赌资不是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惩治抢劫赌资的人,不是保护参赌人的非法活动或非法所得,而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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