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费”咋用的?请告诉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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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6: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现状:一些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但结案后却不与当事人结算 呼吁:当事人希望法院能告诉自己“其它诉讼费”用在什么地方 好消息:针对诉讼费收费问题,省高院已着手制定新规定 读者询问 “其他诉讼费”干了啥?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这是人们在法院的判决文书中经常看到的一句话。近日,一些读者及律师向本报反映,法院在立案时按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预收“其他诉讼费”,并且案件审结后不与当事人结算,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记者调查发现,个别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竟然是案件受理费的100%,结案时不与当事人结算“其他诉讼费”、不告诉“其他诉讼费”的具体用途则是一种普遍现象。 记者调查 收费较普遍 不交难立案 成都市民李先生这几天急得不行:朋友借他的一笔钱眼看就要超过诉讼时效,但他到法院去立案时,却被告知,除要按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几千元外,他还要按案件受理费的80%缴纳“其他诉讼费”,法院才予立案。李先生对法院收取几千元的“其他诉讼费”感到不理解,“这个案子,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又没有好复杂的调查取证,法院为什么要收这么多其他诉讼费呢?”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李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别现象。记者调查的几家法院在立案时除预收案件受理费外,都收取了比例不等的“其他诉讼费”,其标准最低为案件受理费的50%,高的则达到了80%,个别法院还按案件受理费的100%收取其他诉讼费。 记者手中的一份立案通知书就显示,在一起经济纠纷官司中,某法院除要求原告预交7900余元案件受理费外,还要求原告缴纳相同金额的“其他诉讼费”才予立案,“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子虽撤诉 “其他钱”难退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其他诉讼费”,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但实际上,一方面,当事人不知道打完官司后还要与法院“算账”,另一方面,也少有法院主动与当事人结算的。在成都市某法院,记者以当事人身份在“诉讼费结算窗口”询问工作人员可否将“其他诉讼费”作个结算时,这名工作人员说:“你去找法官嘛,我们搞不清楚。” 记者手中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也显示,原告撤诉后,法院只退还了案件受理费的一半,而对预收的5600多元“其他诉讼费”则一分钱也没退,“这个案子我刚刚立案后就去撤诉,应该不可能产生其他诉讼费用,可他们为什么不退呢?”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告诉记者。 解决办法 省高院正制定新规定 据了解,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案件中“其他诉讼费”到底包括哪些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其他诉讼费”应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一名法官表示,“我的理解是,其他诉讼费应包括公告费、鉴定费、证人差旅费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实费’。”但这一说法遭到了一些律师的反对,他们表示,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会要求他们预先缴纳鉴定费;而证人的差旅费往往都是当事人承担的,法院并没有支出。“如此一来,就有了重复收费的嫌疑。作为当事人,他有权知道,法院预收的其他诉讼费用在了什么地方?”一名律师表示,“法院应该向当事人‘报盘’,列出‘其他诉讼费’的清单,这在最高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某法院一名曾经负责过立案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按案件受理费的100%收取“其他诉讼费”和撤诉时不退还预收的“其他诉讼费”肯定是一种乱收费行为。 据悉,针对诉讼费收费问题,省高院已着手制定新规定。 记者马天帅 新闻资料 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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