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画中门”涉嫌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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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6: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家住江北区鹞子丘的李先生向本报投诉,花20多万元购买的新房里,露天阳台和卧室之间的门只是一个门洞;而买房时,开发商出示的户型结构图上却清楚地标明,这道门是经塑钢包装的。李先生决心到法庭上和开发商理论一番。 去年7月,李先生到江北一在建小区看房,售楼小姐拿出一套三室两厅户型的宣传画极力推荐。李先生觉得,房子户型设计比较合理,诱人的是,在露天阳台和卧室之间设计了一道门 今年3月交房时,李先生走进新居,一眼就发现,卧室与露天阳台之间那道本该十分漂亮的门竟只是个光秃秃的门洞!他立刻找小区工程部讨说法。工程人员矢口否认:“开发商从未作过这样的承诺,不信请看购房合同!”李先生赶紧翻出合同逐条细看,一下子傻了眼:合同上没有注明这道门由谁安装。李产生了疑问:这道门虽然在合同上没有体现,却画在宣传画上,应该是开发商的承诺吧。但随后几个月里,他并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昨日记者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售房部一陈姓经理这样解释道:当初提供给消费者的户型宣传画只是“楼盘推介材料”,最终还是要以购房合同为依据;况且在楼盘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必要修改。 律师说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袁景鑫称,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式允诺,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买卖双方的要约;即使未列入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袁教授认为,当初那幅宣传画恰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真打起官司来,开发商恐怕难脱“欺诈”干系。 本报记者罗磊实习生柴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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