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刊发不实广告要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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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7:5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我市出台措施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 本报讯 (记者 佘峥 通讯员刘文岗)上了民办学校,却发现不是自己心仪的,能退费吗?市教育局昨日下发了一份通知,解决了我市民办大学招生中的类似敏感问题。 招生 不得随意突破数额限制 一些民办学校引以为豪的是招生数“不断突破计划”。但是,通知说,各校要严格控制招生数和在校生规模,使之与学校的办学条件相一致。 市教育局高教处表示,今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各校招生控制数或计划数,是指最多招生限制数,不是指导性计划,各校实际招生不能随意突破。若有充分理由需扩大招生,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宣传 刊登广告须经严格审批 对家长和考生们来说,辨别一些民办学校宣传的真伪,并不简单。市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说,今后将严格审核各类民办高校的招生广告、简章或宣传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在正式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简章或宣传材料,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在非正式媒体上刊登或学校自行印发的各种招生广告、简章或宣传材料由学校自行负责。对刊登或印发不实的招生广告、简章或宣传材料,市教育局将追查责任,严重不实者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登报澄清。 退费 依照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民办高校的退费问题,是学生和学校的纠纷集中点。通知对此也做了界定。 民办高校的新生在入学后,再收到经省高招办确认的正式高考录取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无条件地退还学生所缴的学费。其他杂费、代办费、住宿费等,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后也应全部退还。 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学习成绩差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的,应同意其退学。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原有规定,一般情况下,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以学生申请退学时间为准),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开学一个月后退学的(以学生申请退学时间为准),学校可不退学费;学生因违法、违规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校可以不予退学费。此外,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按所交杂费、住宿费、代办费等以实际发生数扣除后,其余部分应予退还(报名费除外)。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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