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适用社会调查案昨开庭 具体调查制度需完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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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7:52 新华网 | ||||
(来源:北京青年报) 社会调查制度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昨天上午,丰台区花乡团支部书记赵文芝与两位检察官一起坐在丰台法院少年法庭的公诉人席上。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赵文芝接着当庭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小光的家庭背景、学校表现等情况作了说明,并对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罚提出建议。这是本市第一起适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引起各方媒体的关注。 17岁的小光是因为与同伙在一个娱乐城附近殴打抢劫他人被捕的。公诉人指控他抢劫罪,鉴于他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文芝向法庭出示了三份不同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即小光现在就读的职高、以前就读的中专和家庭所在的村委会。三方面的评价差异较大,职高说他表现一般,但愿意对其继续教育;中专说他有不良习气,有打架、旷课、违反校纪的行为;村委会则证明他表现较好,有同情心,照顾残疾的大伯。综合三方面的评价,赵文芝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小光少年时表现好,但随着年龄增长,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气。转学后又有所好转。但由于未能彻底根除恶习,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处罚。记者注意到,这份为定罪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调查报告里并没有提到“希望对其从轻处理”等字样。赵文芝说,这是因为从调查的情况看,小光并不是那种平时表现很好,偶尔失足的孩子。法庭上的小光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今年6月1日,丰台区开始试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7月14日,首批20名社会调查员正式上岗。他们的任务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少年被告的背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他们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并深入细致地分析他们作案的主客观原因。社会调查员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将作为案卷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和法院,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挽救、教育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虽然调查报告不能算是案件证据,但它却可能直接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前途命运。那么如何确保社会调查员出具的报告真正做到了公正、客观呢?和赵文芝一起担当小光案件调查员的丰台区教委团工委书记程良告诉记者,首先,每个案子必须两人以上结组调查。此外,对社会调查员的义务也有明文规定:如“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程良介绍说,首批社会调查员是经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愿相结合,都满足品德优秀、具有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挽救工作的基本要求。应该说,还是可以做到公平公正的。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认为,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在国外比较普遍,丰台区推出这项制度,应该算是在少年司法方面的一个探索,值得肯定。但在监督制约调查员方面还不太细致,调查员如果徇私舞弊会受到何种处理没有具体说明。事实上,中国社会重人情,社会调查又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没有严格的规定,很难保证调查报告公正客观。 皮艺军建议,首先应建立一个更完善的社会调查员遴选制度,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人能担任调查员,这些标准是公开的、硬性的。检察院、法院还要在事前对调查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此外,借鉴国外的做法,倡导公民举报。如果发现有调查员徇私舞弊,任何人可以立即向司法机关举报,对调查报告重新处理。他同时提出,现在的社会调查员都是义务的、兼职的,而国外经常是社会工作者承担这样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接受社区等方面的管理。职业道德、业内口碑等方面的评价也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有关规定中对被调查人员不如实反映情况会受到何种处理也没有涉及;对调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没有标明出处。看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程婕)(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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