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伤待遇不能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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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陕西省铜川焦坪煤矿协议工文杜伟,拖着五级伤残的身体,为争取应当享受到的那份工伤待遇,上北京下铜川,来来回回打了4年官司,法律终于给了他公道。可是4年的努力随着企业破产,又将付诸东流。他想不通,企业破产,难道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也要跟着“破产”? 1999年8月21日,文杜伟在井下工作时腰部受伤,在家休息了几天没有好转,于是住进 焦坪矿对此裁决不服,起诉至铜川市印台区法院。2001年10月30日,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宣判后,焦坪矿继续上诉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令印台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又转回到区法院,焦坪矿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五级伤残提出异议,要求对文杜伟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印台区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 一个是五级,一个是九级,面对两个相去甚远的鉴定结论,文杜伟很不服,他拖着病残的身体千里迢迢赶赴北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鉴定。 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被告的伤残已由市仲裁委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市仲裁委依据该鉴定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对被告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于法无据。2002年9月20日,印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铜川矿务局焦坪煤矿的诉讼请求。 焦坪煤矿再次向铜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今年5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并不复杂的普通工伤争议纠纷,一波三折历经4年时间,几乎拖垮了文杜伟,他经受了太多的磨难和痛苦,个中滋味只有他知道。接到终审判决书,他不由得喜极而泣。可是没过多久,他却想哭都哭不出来,因为焦坪煤矿已进入破产程序。文杜伟找到破产清算小组,请求将法院判决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列入破产清偿序列,但清算小组却不予登记而让他找法院。法院说他的问题是属于工资福利待遇,不是债权,也不能登记。 这个结果如同五雷轰顶,4年磨难争取的合法权益,就像一阵风一样被吹散了。文杜伟实在想不明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他希望矿上能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办事,还他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来源: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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