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北京社会调查首次提交法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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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05 新华网 | ||||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上午10时,本案中两位社会调查员之一的赵文芝女士已等候在庭外。赵文芝女士被丰台区法院、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检察院聘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之一。让赵文芝想不到的是,开庭前,主审法官让她坐在了公诉人旁边。 因被告小光(化名)及其父母对公诉人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没有异议,此案作为认罪案件审理,法庭直接进行举证质证程序。随后法官请社会调查员宣读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小光小时候表现很好,有同情心,经常帮助有残疾的大伯,但上中专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出现吸烟打架、扰乱课堂等不良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宣读完毕后,法官逐一问公诉人、小光、小光的辩护人——爸爸妈妈对调查报告是否有意见,三方都表示没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小光爸爸和一位陪审员表示,对社会调查员“很满意”,认为调查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反映情况。因该案尚未宣判,法官不便就此发表意见。至于为何让社会调查员坐上公诉席,法官解释说,那是因为这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调查员又是检察院委托的。多方质疑调查员出庭是否合法 庭审结束当天,有法律学者即对这一试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社会调查员出庭,从司法程序上讲没有法律依据。他说,任何人出现在法庭上都应有法律依据。他个人认为将来法律也不会对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赋予一个明确的地位。 洪教授同时表示,社会调查员制度本身是好的,社会也希望这样的义务工作者越多越好,但这些都是社会工作,和法院审判完全是两回事。 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也认为,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新鲜事物,是目前政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探索,最终的社会意义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 也有人士提出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宣读的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的疑问。 就此,丰台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翟丽萍认为,首次出现在法庭上的社会调查员不是本案证人,调查报告也不是本案证据,因为这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保守的说法是,调查报告是法院量刑时的参考资料。以前类似的背景调查是由辩护律师或法院来做,但由于未成年审判庭案件多,人员少,没有精力和物力完成调查,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在某些程度上可信度不高。 丰台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人万鹏先生和赵文芝女士都认为,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公诉人、被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的一种职位,为法院客观公正审判提供参考资料。 会不会影响法院独立 学者对社会调查员的聘用方身份也提出了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社会调查员由法院、检察院、区未委会等四个部门聘请,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中立的地位,将日常中的监管放到了法庭上,这不符合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洪教授认为,这样的积极探索是好的,制度本身也是好的,但应该掌握好将社会调查向法院审判转化的工作。比如,由被告辩护人和公诉人共同认定某些机构来做这些背景调查,形成报告后由辩护人或公诉人作为证人证言或参考资料直接提供给法院。如何防范虚假报告 万一社会调查员报告中有虚假成分怎么办?翟庭长介绍,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相信社会调查员都是出于保护、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来参加此项工作的,如果出现虚假报告,社会调查员应该受到一定惩罚。 洪教授则认为,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应该经公诉人或辩护律师认可,由他们一方提交给法院,如出现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处理。 调查报告可能令一方不满 调查员的报告是否会造成被告辩护人或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和受害人的不满? 对此,万鹏和赵文芝都认为,报告实际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保护、挽救和教育,不能单纯认为就是一味的从轻或保护。 翟庭长则认为,因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适用这个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很少,其他不能出庭的受害人的损失也会随着案件宣判而得到赔偿。比如赃物被法院追回,返还给受害人等等。(记者/郭志霞)案情回顾 17岁的小光(化名)案发前在花乡一所普通职高学习,不久前因在网吧里抢钱,被公安机关拘留。目前他成为丰台区也是本市首个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案件的被告人。两周前,作为花乡团委书记的赵文芝开始和其他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昨天,这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已经丰台法院院长批准。(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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