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权属争议阻挠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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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16 南方都市报 | ||
广东出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不得因权属争议阻挠建设 本报讯《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届十五次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执行;全省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税费统一增强透明度 据有关部门介绍,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用,是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各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行为,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及征地补偿项目实行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对于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办法》还规定了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两类 《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为一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二类地区。 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一类项目(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二类项目(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范围的低限和中限予以补偿。 征地拆迁由市县政府负责 《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是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据悉,《办法》规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6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 据介绍,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陈戈 梁婵 沈宣 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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