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丢车状告物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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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20 南方都市报 | ||
业主小区丢车状告物管 一辉花园又遭起诉,被索赔14万元或同质汽车一辆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在本月中旬,孩子遭保安绑杀的业主曾告上法庭,要求一辉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百万元(详见本报报道)。26日,该物业管理公司又被丢车业主告上法庭, 据了解,去年11月11日下午,家住一辉花园的王女士跟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蓝色捷达私家轿车停在由一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1A—3车位。同年12月11日,王女士外出回来发现车辆已被人盗走。今年4月15日,王女士将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南山区法院, 王女士认为,其按该停车场要求入场时,向保安领取了“一辉花园停车卡”,该停车卡的要求和功能实际上就是对该卡使用者发出的一种“要约”。一辉物业作为保管方,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不妥而发生被保管车辆丢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首先这样的赔偿要求造成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停车费只交几元,丢了车却要赔上十几万元,这样对被告极不合理。其次,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的有偿服务,是一种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由于双方各有争议,法院宣布休庭,隔日再判。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7月15日,深圳市人大曾就停车场丢车赔不赔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当时的意见分两类,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讲,肯定有很多人举双手赞成“赔偿”,然而,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审判机关判案也感棘手。但是,如果此事发生在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这个法律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这个新《条例》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失责造成对业主财产和人身的损失,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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