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被切案二审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29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8日讯(记者 董震) 孕妇孙秀玲在医院分娩时新生儿死亡,子宫也被切除(本报去年3月12日曾报道),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夫妇19.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此案近日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1999年12月,孙秀玲第一胎妊娠足月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时,出现紧急状况,结果孩子死亡,孙秀玲的子宫也被切除。孙秀玲夫妇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省高院的司法科学鉴定,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有关。后被告虽对该鉴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这份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应对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判决,聊城市人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认为,根据病历记载,在孙秀玲出现症状后,院方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切除孙秀玲的子宫是经过他们同意的。而且,婴儿死亡也是在孙秀玲夫妇要求放弃对孩子治疗的情况下造成的。因此,院方对此无任何过错。 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