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摔伤市民获赔2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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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29 齐鲁晚报 | ||
本报烟台7月28日讯(通讯员 高延峰 记者 张坚栋)家住烟台开发区的一位市民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时,意外掉进了一条敞开盖的电缆沟内摔伤致残,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烟台开发区管委负主要责任。昨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26万元赔款交到了当事人手中,其中5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9月20日晚8时,家住烟台开发区的孙某在骑自行车路过珠江路附近的一条人行 烟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这条伤人的电缆沟,是由开发区管委投资,开发区供电局组织施工建设,产权属开发区管委所有。虽然开发区管委曾将电网总资产移交给烟台电业局,但其中不包括该电缆沟的产权移交,故认定开发区管委应对电缆沟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孙某骑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孙某因伤致残,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支持其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判令烟台开发区管委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总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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