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审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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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37 沈阳今报 | ||||
视点 正方 超越“回避” 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建立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我国的检察工作中,只有回避制度,而没有“选审制”。但二者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因此,“选审制”的推出,其意义在于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制度保证。 但“选审制”又明显不同于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在消极意义上避免和减少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而“选审制”则在积极意义上,使申诉人在更大的程度上和范围内,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以自己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自己期待中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说,以申诉人“自选”主办检察官为核心的“选审制”是对原有的回避制度的超越。可以说,“选审制”正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一个新成果。 具体来说,首先,“选审制”不仅更好地实现了申诉人的“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增强了申诉人的尊严感,而且大大拉近了申诉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距离,增强了申诉人对办案人员的信任程度。其次,“选审制”将会大大增强申诉人选中的主办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将大大增加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透明度。因此,“选审制”的出台,将推进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推进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实现。(杜永浩) 反方 有点“冒险” “选审制”把知情权交给群众,赋予当事人行使自选检察官为其服务的权利,也把竞争机制引入了检察机关,其出发点是好的,也确实体现了我们的执法机关为老百姓服务的宗旨。但是,这个制度的设计仍然让笔者感到了几分忧虑。 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检察机关审理案件还是公民打官司,都要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一定的诉讼程序。而“选审制”不仅缺少法律依据,造成了不同地方诉讼方式的差异,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而且更容易使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不同的诉讼案件,有不同的专业要求,老百姓凭一张照片和几百字的简介,是很难找到最适合自己案子的检察官。由此反而会滋长普遍存在的熟人心态,引发人们千方百计托人找关系,导致人情风等歪风邪气由暗转明,更加堂而皇之。 再次,一般来说,行政职务高、年龄大、资历老、学历高或者有点名气的检察官,被“选中”的机会多,那么年轻检察官如何丰富工作经历、较快进入工作程序也成为一个问题。而且如果仅以“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检察官优劣的指标,把工资福利待遇与被选的多与少挂钩,其科学性公平性更令人质疑。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统一进行稳步推进,在如何保证检察官为人民服务到位问题上,还要靠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陈爱和) 透明确保正义 在通常的情况中,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时都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书面申请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受委屈”之处,给检方决定是否抗诉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对办案检察官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在“暗箱操作”,增加了司法的信任危机。 保证司法公正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程序的正义,程序正义的一个方面就是以透明的方式进行。透明行政是我们目前行政领域的呼声,透明司法、透明检务也日趋成为我们对于司法机关的要求。在检察官不和当事人接触的情况下进行抗诉等活动,从实体上讲,可能并不存在任何瑕疵,但由于这种活动建立在一种不透明之上,当事人对于检察官的活动就存在这样那样的疑问,很容易导致司法信任危机。而且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是应当进行监督的,但如果并不清楚到底是哪个检察官的话,这种不知情的监督就缺乏可操作性了。 对于司法的信任危机,许多学者认为言过其实,但从现实来看,这是毋庸回避的问题。一些当事人对检察官不信任,所以非得通过送礼的方式来达到对司法的信任。甚至还有“宁愿相信黑道,不愿相信司法”的现象出现。这些直接降低了司法权威。当事人自选检察官,增加了他们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信任检察官的同时也就及于整个司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对检察官的监督,以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陈枫) 透明未必公正 作为被纳税人供养的各类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增强自身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是对的。但是,检察院毕竟不是医院,不可能像医院一样为患者服务得越周到越好,更不可能仅仅以群众的满意度来体现自身工作业绩。故而,选审制虽有助于透明,却未必有助于公正。 首先,检察官与申诉人不是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其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检察官与申诉当事人绝对不是简单的服务与享受服务的关系。哪个检察官负责哪个申诉案件,应从工作需要和需不需要回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由申诉当事人说了算。其次,选审制还可能妨害另一方申诉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为,选审制照顾的服务对象仅仅是申诉当事人其中的一方,另一方的权益就难免被忽略甚至受到伤害。 再者,选审制有可能助长“无理缠讼”。时下,确实有不少当事人认为检察院受理申诉后,就应“包打官司”,站在申诉人的立场上为其讨回公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选审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加深这种误解,从而将自己的举证责任一律推给检察院。 因此,只注重透明而忽略公正的选审制,还是缓行为好。(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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