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开业要经群众审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48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何骞)9月1日起,我省所有新申报开业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都必须在公示有关情况并取得群众同意后方可挂牌营业。辽宁省文化厅在近日出台的《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中要求,所有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吧申请单位进行初审,随后主管部门将把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情况通过布告、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情况,并且还要标明发表公示单位的部门名称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将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酌情处理。 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对于存在不良状况并愿意消除不良状况的申请单位,应当责成申请单位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对不良状况确已消除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方。这一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并由群众同意才可继续营业。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