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两站票价2元 乘客告状索赔1元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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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0:3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坐了两站公交车被收了2元,而乘12站却只要1元,乘客为此将泉州市物价局推上被告席(本报4月26日曾作详细报道)。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丰泽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泉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17路公交车票价的批复,并责令物价局对17路公交车票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驳回原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坐两站车买2元票 乘客把物价局告了 1999年9月10日,泉州公交公司向泉州市物价局呈报《关于新辟市区24路线、变更6路和17路运行路线要求核定运价的报告》。同年10月15日,泉州市物价局就此作出《关于核定24路公共小巴票价及变更部分线路票价的批复》:“17路(成洲工业区至西湖小区)全程及分段票价不变,原由经北门街、北环城、新华北路至西湖小区,改由北门街、水上乐园至西湖小区”。 2003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白向阳从闽侨站乘坐车号为闽CY0616的17路公交车至丰泽小区站,购了2元的车票。白向阳认为,泉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公交票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白于今年2月25日把泉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泉州市物价局1999年的批复、重新核定17路票价,并向被告索赔1元。 法院判决: 市物价局违了法 不支持原告索赔 丰泽区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在本省境内制定或调整下列范围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被告泉州市物价局作出批复时必须举行听证程序。虽然当时国家计委关于价格听证目录及听证办法尚未出台,但这不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听证,而且1998年的《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已对价格听证的具体操作办法作出规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未将属于其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市内公交车票价纳入价格听证范围,是违法的。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的批复不合理,要求被告赔偿其票价损失1元,但被告作出的批复是否合理不是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故对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物价局说法: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我们要到中院上诉 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泉州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黄朝阳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丰泽区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妥,他们准备上诉到泉州中院。他说,法院判决的焦点问题是当时作出的批复要不要听证,就此有两点疑问: 首先,无论是国家法律规定还是省的价格管理办法,都是规定应当建立价格听证制度。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要说清:应当不等于必须,制度不等于操作办法。建立价格听证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程序,如价格听证目录、具体操作办法等等。而国家计委2001年才出台价格听证目录和听证办法,今年7月福建省才公布价格听证目录,1999年泉州物价部门怎能对公交车票作出听证呢? 其次,法院判定泉州市物价局的行为违法,主要依据《福建省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但自原告起诉后,他们就此向福建省物价局请示。省物价局批复称,“根据1998年《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制定或调整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你局有权自行确定属于你局定价权限范围内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具体品种或项目”。 (本报记者 王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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