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权属争议为由阻挠建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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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2:48 南方日报 | ||||
不得以权属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本报讯《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届十五次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执行;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参照该《办法》执行。近日,省交通、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税费统一增强透明度 据了解,《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征地税费项目、标准等作了明确规范。 据有关部门介绍,《办法》具有针对性、公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用,是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各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行为,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为了方便操作,尽可能解决在具体执行当中弹性空间大的弊端,《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及征地补偿项目实行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对于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办法》还规定了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化了执行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征地拆迁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是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批准立项文件、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据悉,《办法》明确了使用国有农用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另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五条列明并统一了8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税费项目,其中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税费项目,应归国家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不含森林植被恢复费)为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 6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 据介绍,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此外,为维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法》对有关政府、村委会和用地单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责任:一是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办法》第十条)。二是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应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办法》第十一条)。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的合法、合理使用。三是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相关 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两类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的特点,《办法》第四条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为一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二类地区。 《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一类项目(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二类项目(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范围的低限和中限予以补偿。 《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了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范围的中限予以补偿。 《办法》针对现行法定补偿标准区间范围大的问题,将各项标准尽可能统一固化。 另外,《办法》对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高,其理由是根据十多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以及当前交通建设在建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基础上适当调高了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其它房屋拆迁分一类和二类地区,根据房屋结构规定了具体补偿标准。 背景 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1992年1月13日实施以来,对加快“八五”、“九五”期间我省交通基础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同时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于2000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交通建设在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方面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法》的制定显得十分必要。出台《办法》,对于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名词 交通基础设施 《办法》规定,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专题撰文: 陈戈 梁婵 沈宣 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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