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禁猎野生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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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2:48 南方日报 | ||
我省林业部门等联合转发国家12部委有关通知 保护区内禁猎野生动物 本报讯(记者/陈亮 实习生/陆锐 通讯员/彭尚德 唐洁)笔者昨日从省林业局获悉,林业部门日前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局联合转发国家12部委《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 驯养繁殖须重审换新证 通知要求,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繁育能力、不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物种名称、养殖数量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审定公告,切实恢复和支持合法的驯养繁殖行为和维护驯养繁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已批准建立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要重新认真依法审核,对符合养殖、检疫、卫生防疫条件的,重新换发新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名录》外野生动物严禁经营 按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对原批准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控制经营利用的种类。经批准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只能经营利用具有合法来源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的《可以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物种,禁止经营利用《名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凡经营利用《名录》所列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渠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核发新证。领取了经营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从外省引进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准;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经批准加工、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菜肴的酒楼、食肆,必须从指定的养殖场或取得经营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同时,为区别合法来源与非法来源、野外猎捕与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保护野生资源,防止疾病传播,我省将逐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制度和检疫检验制度。 特殊情况需猎捕要申请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三年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因科研、展览、医药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详细的猎捕计划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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