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部门狠治企业用童工 使用童工最高罚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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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4:13 新华网 | ||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新华网福州7月29日电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厅等八部门,首次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对使用不满14周岁童工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最高的可重罚1万元,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还规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相关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劳动保障部门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不改的,将按每人每月1万元处罚。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送到医院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造成童工死亡、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林惠副处长介绍,近年来,尽管我省各级劳动监察等机构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企业继续非法使用童工主要集中在泉州、莆田等沿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福州城乡接合部的家庭小作坊也有发现。去年11月份在全省开展的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专项大检查中,共查出并责令清退童工265名。(来源:海峡都市报王萍/王镇宝)(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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