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物价局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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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2:06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前天,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历时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于本月28日对泉州市首起因公交车的标价问题引发的“一元钱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撤消泉州市物价局1999年10月15日作出的泉价(1999)174号第三项,即17路(成洲工业区至西湖小区)全程及分段票价不变;责令泉州市物价局对17路公交车票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白向阳要求赔偿票价一元钱的过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市物价局负担。 作为本案的原告白向阳,于2003年2月16日,从丰泽区闽侨站乘坐泉州公交公司的17路公交车至丰泽小区下车,仅坐2站里程,公交公司收取白向阳2元钱,对此白向阳对跨路段收费提出质疑,并于同月25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泉州市物价局和第三人(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法院于2月25日受理,于2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泉州市物价局是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泉州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关于核定24路公共小巴票价及变更部分线路票价的批复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泉州公交发展公司,批复是发给公交公司的,而不是发给广大旅客的,且批复只适用于泉公交(1999)174号文,并不能反复适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市物价局在批复相关票价还必须举行听证。 另悉,泉州市物价局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将在一审判决的15天内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万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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