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后无罪欲索赔 市一中院昨召开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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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2:3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邓雪实习生方芳)一年牢狱之后,原审法院又宣告吴明无罪。气愤之余,吴明向此案的审理法院渝中区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昨日下午,市一中院就此召开了听证会。被判入狱 据今年41岁的吴明讲,事发时他是我市某银行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7月28日,他忽然被有关机关以涉嫌贪污公款刑拘。 检察机关认为,吴明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担任银行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多次通过替单位购置办公家具、修理车辆等机会,虚开发票向单位报销后据为己有;在购买了两部手机后,将其虚开成电话机的发票在单位报销。骗取本单位公款14610元。遂以涉嫌贪污罪将吴明起诉至渝中区法院。 渝中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明有期徒刑1年。宣告无罪 2001年吴明刑满释放后,立即向渝中区法院提出申诉。渝中区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再审中,吴明提出自己从未在9860元的办公家具发票上签字,也没有报账领取此款。一审中法院认定自己虚开发票,贪污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明虽然虚开了9860元的办公家具发票,但该发票和银行报销此款的账目上,均无吴明的签字;2900元的汽车维修发票,虽然吴明在发票上签了字,但在银行的账目上没有领款人的签名。因此,公诉机关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是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的。另,吴明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公款1850元的证据充分。但由于数额较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原审法院宣告吴明无罪。提起赔偿 为了给一年牢狱讨个说法,今年6月23日,吴明向市一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渝中区法院就错误判决赔偿他被关押365天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43万余元。法院有话说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渝中区法院提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渝中区法院称,吴明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认自己领取了虚开的办公家具发票款。而在原审开庭和再审时,吴明却矢口否认,因无确凿证据证明,故再审时改判无罪。 由于吴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应认定为故意作虚证供述,因此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消息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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