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下月起向车外抛垃圾罚两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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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5:18 深圳商报 | ||
新修订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下月起执行,本报提醒您注意: 向车外抛垃圾罚两百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实习生王卉玲通讯员廖吕)记者昨日下午从市城管办获悉,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从8月1日起施行,诸多修改 占道经营每平方米罚1000元 旧条例规定,擅自占道经营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每平方米500元罚款;新条例则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超门店经营一年罚三次责令停业 对超门店经营,旧条例按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线摆卖物品;新条例则规定,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车压人行道最高可罚千元 旧条例规定,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车主不在现场,主管部门可以锁扣车辆。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地吐痰罚款200元 本报记者曾多次跟踪的处罚随地吐痰的执法行动,当时对行为人的处罚都是罚款50元。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条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井盖丢失应立即设警示标志 旧条例对各种井盖、沟盖的补正不及时每处罚款500元,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每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实习生王卉玲通讯员廖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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