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企业一年不得超两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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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6: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永红实习生白艳华) 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由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 《规定》要求,在检查时,实施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违反本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进行举报或投诉。 《规定》还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提取样品。在检查中,按规定需收取费用(含罚没收入)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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