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坐牢1年 赔我4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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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因错误判决,某银行重庆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吴明冤枉坐牢365天。出狱后,他向重庆市一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存在过错的渝中区法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3万余元。昨日下午,市一中院就此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贪污”公款被判刑1年 41岁的吴明原是某银行重庆分行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贪污公款为由宣布对其刑拘。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吴明在担任该行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多次利用替单位购置办公家具、修理车辆等机会,虚开发票向单位报销后据为己有;此外,吴明还将自己购买的两部供个人使用的手机虚开成电话机发票在单位报销。2001年4月,检察机关以吴明涉嫌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明骗取本单位公款14610元,遂以贪污罪判处吴明有期徒刑1年。 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吴明刑满释放后,立即向渝中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为其昭雪。法院再审时发现,吴明虽然虚开了办公家具发票,但该发票和银行报销此款的账目上,均无吴明的亲笔签字;而对于汽车维修发票,虽然吴明在发票上签了字,但在银行的账目上没有领款人的签名。由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违背了法律程序。综观全案,吴明占有本单位公款1850元的证据充分,但由于占有公款数额较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渝中区法院宣告吴明无罪。 尽管如此,渝中区法院“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850元”的认定仍令吴明不服。他向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调查后发现,一审法院的“最后”认定仍有问题,遂在维持其无罪的判决基础上,裁定其“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850元”不成立。 不堪回首申请国家赔偿 365天的监禁令吴明不堪回首,他发誓要为自己讨回公道。2003年6月23日,吴明向重庆市一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渝中区法院就错误判决赔偿他被羁押365天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43万余元。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经过双方2个多小时的辩论,一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没有作出最后认定。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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