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处理要不要依法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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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53 杭州日报 | ||
企业向政府索赔8000万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标的高达8000多万元的行政查封索赔诉讼。卫生部门采取的封存、勒令停产停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围绕这些焦点,诉讼双方激辩了整整一天。 合格产品被封5年损失8000万 事情起源于5年前,本案原告山东省威海希波制药厂在一次突发的大范围补碘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后,被威海市卫生局“暂控封存”,对企业进行了查封,勒令停产停销。同时由于山东省卫生厅向外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形成全国性封杀的局面。虽然后来产品被认定合格,但至今仍停产停销。大量设备闲置,500余名员工下岗,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该药厂是当年国内4家最大的碘药品生产企业之一,主导产品为“希波智力碘”。 危机措施存在法外原则吗 被告认为,对希波制药厂采取的应急预防控制行为,并不是因为希波制药厂违法而对其采取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应算作具体的行政行为。1998年,我国还没有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任何相关法律条文。山东省卫生厅认为,为应付这些紧急情况,在既有的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防治非典即为实证。他们认为,当时采取的是一种法外原则和法外程序。 而希波药厂法定代表人高瑞丰认为,查封停产停销是《药品管理法》中最重的处罚,必须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而且是针对假药。从期限上讲,暂扣封存应该只有15天,为何暂封至今没有一个说法。 希波制药厂代理律师李江说,两被告出示大量领导批示来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这与国务院依法行政、严禁以言代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他认为,任何行政权力的运作都必须符合法律。两被告在做出封存追缴和责令停产的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向原告出具相关的行政法律文书,这是一种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行为。 考问中国行政救济制度 据悉,在接到自己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希波制药厂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封,没有答复,之后走上了“充满艰辛和泪水的诉讼之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早进入行政救济程序。 “此案也在考问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能否从根本上救济中国公民的根本权利?”李江说,考问行政救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中国的公民权利,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以后,究竟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补偿。另外,中国的公权究竟有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制约手段和办法。 庭后,被告未就此案发表看法,省卫生厅代理律师只是说,“此案社会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 经过一天的庭审,审判长宣布,鉴于此案特殊性,不做当庭评判。 新闻链接 五年前的补碘风波 1998年4月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山东省单县、宁阳500多名学生发生补碘群体不良反应事件。随后,在服用安徽省利辛县教育部门发放的“希波智力碘口嚼片”后,当地37所中小学和幼儿园的300多名学生和儿童发生不良反应,出现恶心、呕吐、头痛、腹痛等症状,6000多名小学生到医院检查,58名小学生住院观察治疗。在当年4月初短短的几天中,补碘群体发生不良反应就涉及11个省、市、自治区,1.7万多名学生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1998年11月23日,卫生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除保留产品和加碘食盐外,废止其他一切碘制品、加碘食品、补碘药品的批准证书、文号、注册、登记等行政文书的行政效力。”据中国青年报 【相关报道】(11-13 06:12)(12-22 07:56)(01-16 09:51)(04-2712:28)(04-2807:13)(06-28 11:24)(07-23 07:57)(07-30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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