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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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8:1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7月29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省长梁保华对会议作重要批示,副省长何权出席会议并讲话。 梁保华在批示中指出,实施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 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收容遣送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扩大收容范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偏差与问题。特别是今年3月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国务院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果断决定废弃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发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式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何权在讲话中指出,施行《救助管理办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上来,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落实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新时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何权强调,要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界限。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这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最本质的区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经救助管理站核实后就要无偿提供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各地凡不符合“自愿”和“无偿”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废除。二是依法确定救助对象。受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三是准确体现救助性质。主要解决受助人员临时的生活困难,避免把救助管理站办成收养院、福利院。四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我省各地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费用部分确定。五是既要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否则,也要依法予以处理。六是实行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家庭都要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帮助受助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回到当地,回归家庭。 何权要求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解决好救助工作的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形成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注意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县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孙巡)(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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