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使用童工最高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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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8:17 潇湘晨报 | ||
本报综合消息28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等8部门,首次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对使用不满14周岁童工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最高的可重罚1万元,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还规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相关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劳动保障部门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送到医院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造成童工死亡、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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