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非“民本”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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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 ||
黄燎原 仔细研究非典爆发期间国家“悄然”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南海某公司职工刘旺无法及时得到工伤保险赔付的遭遇(见本报28日A2版)后,我不得不说这部法规存在先天不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也需进一步转化。 第一,为何要等到医疗终结后才办理工伤鉴定、支付工伤保险?受伤的职工不是发生了车祸的汽车,汽车可放在修理厂慢慢地修,而受伤职工和少数对职工负责的企业却要立即把大量钞票像流水一样支付给医院。在最需工伤保险支持的时候,却得不到应得的资金。实施工伤保险的精神与初衷,就是要让社会承担部分责任,分解和减轻职工与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的紧急资金风险,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显然这种医疗终结后才可赔付的办法有违立法初衷,不是彻底的“民本”产物。 第二,谁可以保证所有劳动保障部门会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职工权益?有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职能没有及时转化,为纳税人(包括职工和企业)服务的意识还没有根本转变。所以会出现等企业提供详细资料后,劳动部门还迟迟不能作出是否是工伤、是否应该实施工伤保险赔付结论的情况。 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此前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均赋予了劳动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实施和监督工伤保险支付理赔及保险费监管的义务和责任,但劳动部门是否认真履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以约束。 第三,按照《劳动法》和上述条例,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单位本应采取措施及时送就近医院抢救。为何履行法律责任会被社会看成是一种“恩惠”?这只能说明履行责任者变成了一种极其稀缺的资源。当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已有规定却得不到及时、全面维护时,劳动者最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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