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不解的“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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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39 黑龙江日报 | ||
宁安市石岩镇农民刘恩柱真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2001年刘恩柱因侵占同村村民孟广华家耕地种植权,被告上宁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刘恩柱败诉后,刘没有上诉法院,而是选择了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把法院已确认的石岩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爱路村刘恩柱责任田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交宁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决定》。出人意料的是,宁安市政府不但受理了申请,而且如刘恩柱所愿撤销了《决定》。 此后这起土地纠纷出现戏剧性变化:宁安市法院于今年1月22日开庭重审此案,新的证据竟是宁安市政府的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此举惹恼了爱路村委会,他们认为市政府的这一行政复议决定“给该村制造了混乱”“给村委会制造了麻烦”。村委会主任李汉宫说,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刘孟两家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由来是,1998年末至1999年春,石岩镇爱路村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2000年部分村民反映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严重问题,一是没有执行人口政策,二是在土地丈量中有人情地现象。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请示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于2001年3月11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并经83.5%的村民同意,选举了串尺领导小组,进行了土地串尺。土地串尺工作结束后,村委会决定将刘恩柱原来耕种的一处1.98亩的地块交给村民孟广华耕种。但是刘恩柱拒不交地,并且去当地镇政府上访。 为了支持村委会的正确决定,石岩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30日做出了《关于调整爱路村刘恩柱责任田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重新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 迫于形势,2002年刘恩柱只好将1.98亩地返还给孟广华种植。接着孟广华向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恩柱赔偿因占地一年造成的损失。2002年8月9日孟广华胜诉。之后,败诉的刘恩柱没有上诉中级法院,于法院判决后的第6天就镇政府的《决定》向宁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决定》。 接着市政府不但受理了刘恩柱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且于2002年10月11日撤销了《决定》。 爱路村委会认为宁安市政府作出的这个行政复议决定属行政违法,并于今年2月22日向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认为,孟广华诉刘恩柱土地侵权案,人民法院早已受理判决,人民政府为何又行政复议,依据何在? 村委会进一步指出,刘恩柱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受理的法定期限,宁安市政府竟然受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文已提到镇政府《决定》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刘恩柱是于2002年8月1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已过300多天。 爱路村村委会主任李汉宫介绍,爱路村委会进行的那次纠错串尺是经省、市、镇各级政府同意的,共计追回了47公顷流失土地,并分给了少地的村民。刘恩柱曾经占有的1.98亩土地就是流失土地的一部分。 让爱路村村委会遗憾的是,宁安市法院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之后,又决定重审孟广华和刘恩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爱路村委会本指望各级政府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村委会工作,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谁知竟横生枝节,出现这种情况。案件不知又要拖到何年何月。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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