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汛有了法制“大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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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42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李艳 实习生 沙文婧)目前已进入主汛期的黄河迎来了“法制”预防,今天,我省召开《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这是黄河治理史上第一部关于防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防汛抢险的职责分工 新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对防汛抢险的职责分工以及奖罚措施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在防汛准备上,该条例规定,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电力 在防汛抢险上,该条例规定,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大清河的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条件 对于紧急防汛期,条例规定,出现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蓄滞洪区、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的情况之一的,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紧急防汛期的处置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保证执行公务的防汛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对于防汛费用,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条例还规定,对指挥不当,措施不力,致使险情扩大或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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